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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优”入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4-07 来源: 学工处 作者: 浏览次数: 9254
 

第一章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不断为党输送新鲜血液,培养优秀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团组织“推优工作根据我校团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制度

第二章  “推优”条件

“推优”对象应为我校18岁至28周岁的优秀团员,且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推优”为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条件

1)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满六个月。

2)理想信念坚定,入党动机端正,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主动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遵纪守法,在团内外未受过违纪处分或处分撤消满一年以上且表现良好。

5)参加过团的基础知识培训或“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团校培训班学习并结业。

6)“推优”对象应在上一学期学习成绩排名位列班级或专业前1/2,原则上无不及格科目。

7)在思想政治表现、发挥积极作用方面表现突出,群众基础较好的,经分团委研究决定并报校团委同意,其学习成绩名次可适当放宽。

8)教职工“推优”对象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达到“称职”及以上等次。

2.“推优”为党的发展对象基本条件

1)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满十二个月、毕业前三个月以内。

2)理想信念坚定,入党动机端正,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主动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遵纪守法,在团内外未受过违纪处分或处分撤消满一年以上且表现良好。

5)参加过党的基础知识培训或入党积极分子、党校培训班学习并结业。

6)“推优”对象应在上一学期学习成绩排名位列班级或专业前1/2,原则上无不及格科目。

7)在思想政治表现、发挥积极作用方面表现突出,群众基础较好的,经分团委研究决定并报校团委同意,其学习成绩名次可适当放宽。

8)教职工“推优”对象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达到“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三章  “推优”程序

1.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情况,由团员进行民主评议,结合团员民主评议结果综合考虑。

2.团支部大会对“推优”对象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到会人数达到本支部团员总数的4/5方可进行,“推优”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的1/2方可通过。

3.团支部对“推优”对象进行全面考察,经团支部委员会讨论,形成决议。

4.团支部向“推优”对象发放并指导其填写《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或《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说明推荐理由,连同“推优”票决情况报告一并报分团委审定。

5.分团委将“推优”名单在本院范围内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6.根据公示情况,分团委在推荐表上签署意见,将公示通过的“推优”对象报校团委审批并备案。

7.校团委审批通过后,分团委将“推优”对象向所在党总支推荐。

第四章  “推优”条件时间及人数比例

1.“推优”原则上一年两次,一般在5月份和11月份进行。

2.“推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每次“推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团支部团员总数的15%

3.“推优”为党的发展对象的:每次“推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团支部团员总数的5%

4.“推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长期有效,推优公示无异议,向所在党组织推荐后,则成为入党积极分子,无需再次“推优”。

5.“推优”为党的发展对象的: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须重新“推优”。

第五章  “推优”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人。团支部书记、分团委书记负责“推优”把关工作,把责任落实到个人出现问题由主要负责人负首要责任。

2.完善公示制度。分团委要在全院范围内对“推优对象进行公示,并处理不同意见

3.完善跟踪制度基层团组织要推优对象进一步跟踪考察了解推荐后的表现,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和同级党组织汇报

4严格规范材料

1)基层团组织要对推优对象上交的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推荐材料规范、齐全准确客观,并建立相应的“推优”对象花名册与材料汇总。

2各类材料应按照要求进行填写,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相关表格均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不得自行修改表格格式,内容较多时可另附纸张。

3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推优”资格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团内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学校进行行政处分

5.执行回避制度。

1)团支部委员、分团委委员、校团委委员讨论推荐对象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分别向团支部、分团委、校团委申请回避:讨论相关委员本人;与讨论对象存在亲缘关系;团支部、分团委、校团委确认某一委员在场会影响会议的讨论。

2)“推优对象若为团支部书记,支部推荐意见应由团支部组织委员代为填写并签名。

第六章  附 则

1本制度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