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结合学校实际,设立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校长奖学金。(以下简称“校长奖学金”)
第二条 校长奖学金是为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优异,为学校赢得声誉或为国家、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个人设立的特别奖学金。
第三条 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左右,奖励金额为8000元/人/年。
第四条 校长奖学金评选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校长奖学金每年10月份进行评选,12月份颁发。
第六条 校长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具有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请校长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三)曾经获得过学校二等及以上等级奖学金。
第八条 申请校长奖学金的学生除满足基本条件以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主修专业相关科研论文者;
(二)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主要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具有其他科研成果者;
(四)在见义勇为方面受到市级以上(含)部门表彰;
(五)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表彰。
第九条 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或损害学校声誉等行为者,不能申请校长奖学金。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为成员的评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校长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申报、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见义勇为、自立自强等方面有突出贡献,产生较大正面社会影响的;或在其他方面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较高声誉的,经校领导推荐可直接进入终审环节。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一)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校长奖学金申报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各学院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本学院评选对象人数2‰的名额确定推荐人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复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终审候选人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终审。评审领导小组组织评委听取候选人汇报后进行无记名投票,确定当年度最终获奖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校为“校长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并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本学年所有评奖资格,对已授予荣誉和颁发奖金的,取消荣誉称号、收回奖金,并追究弄虚作假者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校长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