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行政部门及各学院,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成立“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勤工助学中心);勤工助学中心主任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人兼任,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不断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中心组织职责
第十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各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校内其他单位、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需事先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及时递交工作报表;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勤工助学中心视具体情况报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七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行政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固定岗位需在每学期初内由设岗单位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中心根据各用人单位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岗位申报。校内各用人单位用工前通过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岗申请表》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各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后交勤工助学中心审批。
(二)岗位设置。勤工助学中心对审批通过的岗位数进行岗位设置,并公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
(三)推荐学生到各用人单位应聘,各学院聘用学生可由学院自行组织招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重点关注。
(四)勤工助学中心审核、备案后学生即可上岗。
(五)各用人单位严格考核,按上岗时间对勤工助学系统日工作量进行登记,并按月填写《勤工助学工资表》申报补贴发放。
(六)各用人单位聘用的学生因毕业或其他原因停止勤工助学后,各用人单位须上报勤工助学中心,由勤工助学中心和各用人单位公布用工信息重新选聘。
第七章 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选聘学生。
(二)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的义务
校内勤工助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过程中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让学生从事不适宜的工作,不得组织学生从事高空作业及有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特殊行业劳动及有危险性的工作,确保学生安全。
(三)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岗位要求、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四)校内各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接受勤工助学中心督查。
(五)各用人单位根据勤工助学学生实际工作情况,考核发放勤工助学酬金,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