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评定及发放管理办法

来源:党委学生工作部(处)作者:审核人:发布时间:2024-05-29浏览次数:599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金评定及发放工作流程,根据《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解下达到各高校。具体资助标准参照湖北省教育厅的具体意见执行。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各学院进行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学校足额按月或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助学金评定及发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