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工作流程,根据《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解下达到学校。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所属班级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要求,组织各学院认真评审,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5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学校原则上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若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及发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