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定及发放流程,根据《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获奖名额以湖北省教育厅下达名额为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所属班级向学院提出申请,递交《湖北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要求,组织各学院开展国家奖学金预评工作。各学院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将预评学生名单报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预评学生进行资格复审并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后,学校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九条 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若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奖学金评定及发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