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接省厅通知,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有关精神,为做好2022年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下统称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资金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各学院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作为学院近期重点工作来做,设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相关人员和同学认真学习文件,吃透精神,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评选工作,严格执行上级文件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则,制定符合本学院特点的评定细则,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集体领导,坚持公开公正,细化工作流程。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专人对各专业、班级上报学生材料进行逐一评审,经学院领导审核通过后上报 学生工作部(处)。各系、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
二、严格评审条件,确保受助学生符合要求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为5000元/年;
奖励对象: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申报评定的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助学金
1.用于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院在组织申请前,要严格审核学生学籍情况,确保受奖受助学生为在籍在校(休学、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不在申请范围内,退役士兵享受专项国家助学金,不重复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
2.每人每年平均3300元,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受助资金分两个学期发放,发放期间如有休学、退学、参军情况,请第一时间告知学工部暂停发放学生助学金。
3.国家助学金评审时,原则上对含原建档立卡、农村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中央下发扶贫部门认定特殊情况的学生予以适当倾斜(原则上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
在评定国家助学金时,学院可参考《国家助学金量化评分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三)实事求是开展奖助学金评审。各学院在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分配奖助学金指标多于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人数,可以将多余指标返给学工部(10月25日前上报),不得出现为完成评审任务而将奖助学金指标评给不符合条件的学生。
三、评审程序
1.10月11日-10月17日 学生申请(同时确定今年学院、专业班级评定小组成员);
2.10月17日-10月21日 班级评议小组评审;
3.10月21日-10月26日 学院初审。各学院依据通知要求及指导意见和规范工作要求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及综合情况确定上报名单;
4.10月26日-10月31日 学院公示。在院级范围内以文字形式公示3天,并进行拍照留存。往年均收到学生投诉情况,询问后大多数情况是学生在院级层面无投诉渠道,或并不知晓学院评审程序,请各学院在评审工作开展时,一定要公开发布通知及投诉渠道,告知学生有异议、疑问,可第一时间询问辅导员、学院老师或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公示时留存学校投诉方式。联系人:向老师,联系方式:81805055,邮箱:25480398@qq.com)。
无论以何种方式公示,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公示到期后要及时撤下相关信息。公示期间要深入寝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与学生随机谈话的方式,了解班级评审真实情况。
5.10月31日-11月4日学工部复核。复审各学院上报名单及核查个人申报材料,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一经发现评审材料与实际家庭情况不符或者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学生参评资格、全校进行通报,请各学院严格把关。
6.11月7日-11月11日 全校公示。在有效公示时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待批。
7.11月30日前完成秋季学期助学金发放工作。
四、评审名额分配
省厅依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580人、国家助学金人数为4000人(各学院名额稍后下发)。
五、有关要求
1.加强受助学生感恩励志教育。各学院要利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发挥助学政策育人功效,积极开展感恩励志教育工作。后期一旦发现学生有违纪、违规情况,可收回已发放资助资金。
2.加强督导检查,认真总结评审情况。各学院在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安排专人负责评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各学院在完成奖助学金评审后,上报一份本学年奖助学金评审情况的总结,主要包括评审工作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对评审工作的有关建议。
学生工作部(处)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