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张锦发布时间:2022-04-06浏览次数:249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

(二)促进学生勤奋学习、成长成才;

(三)综合考虑申请者当年各种收入情况。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表现良好、热爱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关心集体,生活俭朴:

(四)学习勤奋,成绩优秀;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重大伤亡:学生发生人身重大伤亡(如死亡、重大疾病、伤残等);

突发事件:学生突发重大事件(如急性疾病、恶性疾病、车祸意外等);

家庭贫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日常生活无法正常维持的。

第三条  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班主任)依据学生综合情况进行审核;

(三)学院领导认真审查;

(四)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提供的材料认真审核;

(五)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资金发放

对提交申请的困难学生学校可通过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筹集的“爱生助学金”、困难学生家庭走访等形式给予帮扶。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具体发放标准详见《爱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资金来源

(一)学校事业收入:学校学费、杂费收入;

(二)捐资助学:个人捐助、社会企业捐助。

第六条  资金管理

(一)学校事业资金:由财务处专人专账负责管理;

(二)社会企业及个人的资助款将以爱心助学金的名义存放在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进行专人专账管理,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该项助学金时,财务处通过一系列申请流程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七条  限定条件

申请学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发放帮扶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警告处分以上者;

(二)学年内有科目不及格者(不及格科目两门及两门以上);

(三)有不正当消费或铺张浪费者;

(四)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不再是困难学生。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