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
(二)促进学生勤奋学习、成长成才;
(三)综合考虑申请者当年各种收入情况。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表现良好、热爱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关心集体,生活俭朴:
(四)学习勤奋,成绩优秀;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重大伤亡:学生发生人身重大伤亡(如死亡、重大疾病、伤残等);
突发事件:学生突发重大事件(如急性疾病、恶性疾病、车祸意外等);
家庭贫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日常生活无法正常维持的。
第三条 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班主任)依据学生综合情况进行审核;
(三)学院领导认真审查;
(四)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提供的材料认真审核;
(五)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资金发放
对提交申请的困难学生学校可通过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筹集的“爱生助学金”、困难学生家庭走访等形式给予帮扶。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具体发放标准详见《爱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资金来源
(一)学校事业收入:学校学费、杂费收入;
(二)捐资助学:个人捐助、社会企业捐助。
第六条 资金管理
(一)学校事业资金:由财务处专人专账负责管理;
(二)社会企业及个人的资助款将以爱心助学金的名义存放在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进行专人专账管理,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该项助学金时,财务处通过一系列申请流程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七条 限定条件
申请学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发放帮扶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警告处分以上者;
(二)学年内有科目不及格者(不及格科目两门及两门以上);
(三)有不正当消费或铺张浪费者;
(四)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不再是困难学生。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