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行政部门及各学院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学生工作部(处)、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四)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同意并签订协议,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学校将在评优评奖中给予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的学生,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向学生工作部(处)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学生工作部(处)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十三条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标准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第十七条 岗位类型:设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校内常勤工助学设固定岗位,由各用人单位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工作部(处)申报审批。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
第十九条 每学期初,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用人单位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工资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且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2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