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的性质、条件与对象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市、区、县)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无父母或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亲属等作为法定监护人)。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有效身份证;
2.诚实守信,遵守法纪;学习成绩良好,承诺还款;
3.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籍的专科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地方(市、区、县);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①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②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③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费用;
④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⑤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⑦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牧区的贫困家庭;
⑧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⑨其他贫困家庭。
(四)我校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利息、还款时间及方式
(一)贷款用途和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
(三)贷款利率及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四)贷款还款
借款学生毕业后,要求开始偿还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是通过支付宝账户还款的,需要注意的是生源地助学贷款每年正常还款日是9月20日之前,如果逾期未还款,记住尽早还款,每月20日支付宝都可以进行逾期还款。
第三条 贷款管理
(一)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信用教育,引导学生诚实守信,明确违约责任;严格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核。
(二)各学院要及时了解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品德及贷款使用情况和毕业去向、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开除、休学、自行离校等情况。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如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类金融机构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二)对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类金融机构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类金融机构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