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用于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凡已正式取得我校学籍且按时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参评。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200—44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国家助学金名额均由湖北省教育厅下拨名额。具体资助标准参照湖北省教育厅的具体意见执行。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湖北省教育厅下发当年国家助学金名额至学校,学生根据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学校按国家助学金发放要求分春、秋两季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