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评定及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者:张锦发布时间:2022-04-06浏览次数:366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及《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在校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获奖名额以湖北省教育厅下达名额为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湖北省教育厅下发当年国家奖学金名额至学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组织各学院认真评审,提报我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送湖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

第八条  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奖励资金到账后,学校在每年12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若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