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取得全日制学籍且按时注册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执行。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各班级(专业)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辅导员担任评议小组组长,班主任担任副组长,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专业)总人数的10%,其中至少包含1名学生干部,且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不低于小组成员的50%。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各学院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各学院。
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学院应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各学院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各学院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正常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院提出认定申请,学院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或确认、审核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
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1.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院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审核认定
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申请当年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等次;其他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评分表(其他类)》开展认定。
1.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班级(专业)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核准。
3.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各学院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四)结果公示
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
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院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除免学费、免费教科书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