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武汉市属高校市政府奖学金办法》(武教规〔2009〕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属高校市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市政府奖学金”),由武汉市人民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市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市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四条 申请市政府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市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奖学金资金情况,结合各高校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提出,并报市教育局审定。
第六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31日前,根据市教育局审定的分配名额及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额度,负责将分配名额和资金核拨到校。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市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市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九条 市政府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
同一学年内,获得市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在武汉市教育局下发当年市政府奖学金名额至学校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校内公布相关信息及申评条件,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所属班级、学院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武汉市属高校市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依据市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组织各学院认真评审,提出学校当年市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核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政府奖学金资金到帐后,学校将市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
第十三条 学校认真做好市政府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对市政府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