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学生证是高等学校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学校统一发放学生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精神,为规范我校学生证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生证的使用
第二条 学生领到学生证后必须妥善保管,规范使用。学生证包括学生所属学院、专业、姓名、性别、年龄、学号、照片、入学及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副页包括学籍注册、乘车区间、火车票优惠卡等,此证主要用于进出校园、校内教学活动场所、校内外大型活动场所、参加校内外各类考试等身份证明,以及开学注册、购买火车票优惠卡等。
第三条 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要爱护珍惜,注意保管,不得损坏,不准转借他人;不准擅自涂改,不准用以经济抵押。如有上述行为,学校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以此为手段进行违法乱纪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由此引发的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凡借给他人以购买火车、飞机半价优待票者,一经发现,除按铁路、航空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3.持证人如将学生证作经济抵押,学校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三章 学生证的管理
第五条 在校生不得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多余的学生证应交回学生工作部(处)。凡拾到他人学生证的,应立即归还本人,若无法归还的,应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应谨防他人利用我校学生证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如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
第六条 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部(处)注销。如确属丢失,必须写明原因,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条 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涂改;如果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必须由学生家长工作单位或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学生往返家庭与学校区间乘坐火车时,凭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证购票。
第八条 学生证的办理时间和流程
(一)新生学生证办理时间为入学后第三周。
(二)每周一至周五可在学生事务大厅进行补办。
(三)补办周期为十个工作日
(四)补办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一寸蓝底登记照1张。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