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校风和学风,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在调查取证和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视所应担负责任、过错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学生。
第四条 纪律处分共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学生的通报批评不归入个人档案,但一年内累计被通报批评达两次者,自第二次起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察看期间内有悔改表现并取得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期;经教育拒不改正错误或在察看期限内继续违纪违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有立功等突出表现,可从轻处理(在原有处分等级基础上降一级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纪受处分之后,如确有悔改表现,德、智、体诸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其处分经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批表》),辅导员、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校领导等依程序审批,可在下一学年解除处分,相关处分材料不归入个人档案;如受处分之后继续违纪,则在所受较重处分等级基础上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毕业班学生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但其违纪程度达到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章 违纪的分类和处理
第十条 学生违纪行为触犯了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它法律法规的,依违法情节性质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校园秩序:
(一)有一般错误言论,但主要属于认识范畴的,以教育和帮助为主,责令检查,写出保证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公开发表错误言论,影响恶劣,但经教育能认识并愿意改正错误的,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出现下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以上至留校察看处分:
1.起草、制作、散发反动宣传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反动标语或从事其它非法宣传活动的;
2.成立、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学生社团,从事违法活动的;
3.参与邪教、非法宗教以及封建迷信活动的;
4.组织、参加非法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煽动、组织滋事起哄、聚众闹事、罢课罢考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危害安定团结的;
5.编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社会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第十二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案值不足2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案值在2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拒不赔偿损失、退回赃款、赃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三)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比照偷窃行为处理;
(四)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或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常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为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毁坏校园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及卫生,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留校查看处分;
(四)故意损坏学校房产、仪器设备、校园设施、图书资料等,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恶意撕毁、涂改学校发布的宣传品、张帖物等,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
(六)属于过失毁坏公物,后果严重的,视其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
(七)以其他手段侵犯、损害利益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上述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重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的分别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妨碍学校干部、教师、职工及学生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无理取闹、围攻教职员工和学生干部而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者,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威胁恐吓、辱骂、殴打教职员工,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辱骂、威胁、恐吓、挑衅及其它方式侵犯他人或因其它过错激化矛盾、引发事端,造成双方斗殴,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留校查看处分;
(二)在打架中动手殴打致伤他人,除承担被打伤者的医疗费和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外,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粗暴殴打他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物损毁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造成人员伤亡(由法定医疗机构鉴定确认)或公物严重损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凡策划聚众打群架,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怂恿他人打架或聚众斗殴,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至留校查看处分;
(六)打架事件被制止或自行终止后又寻衅挑起事端、扩大事态者,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打架提供凶器者、偏袒或作伪证者,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留校查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期间打架、斗殴累计达二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被打者实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计算机或互联网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下载复制、浏览播放、制作传播反动或色情淫秽内容的,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创办反动或色情网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政治谣言、宣传反动内容、辱骂侮辱诽谤他人的,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学校各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校园网中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数据或应用程序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破坏的,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或校园网正常运行的,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盗用互联网帐号,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比照第八条偷窃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 经公安机关查证,有贩卖或吸食毒品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参加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发起、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四)参加赌博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学生饮用白酒或过量饮用其它含酒精的饮料,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校园内饮用白酒或过量饮用其它含酒精的饮料,经劝告无效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酒后哄闹、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含考查、实验、大学英语水平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所有考核环节,下同),考试作弊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者,视情节及产生的后果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闭卷考试过程中,藏匿、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书籍、纸条等以及在身体部位上、考场桌面上等记录考试课程内容的,均按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记过处分;
(二)考试过程中不按安排指定的座位就坐,未经监考老师许可擅自离开考场的,均按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作弊事实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偷看他人试卷答案的,给予记过处分;不按考试要求摆放试卷或故意移动试卷供他人抄袭的,均按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考试中,以口头、手势、纸条、计算器等方式传递考试答案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传递考试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查看处分;
(五)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包括与考试有关的纸张)或互换姓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窃取试卷或试卷标准答案,篡改考试成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向老师疏通更改考试成绩者,给予记过处分;
(九)课程结业论文、毕业论文(设计)或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无故缺考或不遵守考场规则,故意扰乱考试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以其他方式作弊或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弊作假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因考试作弊收到学校纪律处分而再次发生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教室、寝室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故晚归2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无故晚归3次或旷寝1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无故晚归5次或旷寝2次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于酒后晚归,滋事、砸门影响他人休息或旷寝3次以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治安管理及校园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男女交往有碍校园文明形象、有损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经劝阻无效且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
(二)在寝室留宿异性或男女在校内外混居的,经劝阻无效且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男女生在校内混居,经劝阻无效且影响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至留校查看处分;
(四)调戏、侮辱、诽谤他(她)人,有性骚扰或其它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以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从事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色情陪侍或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凡涂写污言秽语、勾绘淫秽画像,贩卖、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录相、图片等,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使用大功率电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履行请假批准手续,无故旷课(含迟到、早退)或连续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24学时以内(不含24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6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8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72学时以上(含72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每旷课一天以6学时计;迟到或早退3次折算1学时;
(八)连续旷课一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二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拒不履行学校、学院、班级的管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无效的,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凡严重诋毁学校声誉形象的,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外事纪律,在涉外交往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的,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恶意拖欠学费的,依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不予以学籍注册。
第二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参照学校制定的其它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处理。对于特殊的违纪案,由学校研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学生违纪行为涉及本办法中的两条(款)或两条(款)以上者;
(二)在本校已受过处分属屡犯或重犯者;
(三)阻挠他人举报或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四)订立攻守同盟或毁坏、隐匿重要证据的;
(五)情节严重、后果恶劣的。
第三十条 违纪后主动向组织坦白交代违纪事实,或积极消除后果,挽回影响,有立功表现的,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二条 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结合司法机关处理结果,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凡违反了校纪校规的学生,按下列途径调查取证:
1.一般情节的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取证,查清违纪事实。学院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和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协同调查;
2.对于情节复杂、性质严重或违纪事件涉及几个学院学生时,由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进行调查、相关学院和部门协助。
(二)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违纪事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学院决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学生工作部(处)亦可直接给违纪学生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留校察看处分由各学院或相关部门(教务处等)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教务处等)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接到处理文件后10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且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有关部门将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必要时可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其离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决定在毕业前若未被解除,毕业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处分文件应及时在一定场合宣布并在校内张榜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六条 受纪律处分学生,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之内取消其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的评优以及各级各类奖学金、社会资助金评定的资格,终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如已领取奖学金、社会资助金的,则追回当年奖学金、资助金及荣誉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期间如出现违纪行为,尚未办理离校手续的一律按本办法处理后再办理离校手续,已经办理离校手续的要将违纪情况通报就业单位,建议就业单位做出适当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