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初评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接省厅通知,为做好国家奖助学金初评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各学院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作为学院近期重点工作来做,实行各学院院长、书记负责制,设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学院进一步完善细则,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专人对各专业、班级上报学生材料进行逐一评审,经学院领导审核通过后上报学生资助中心。
二、严格评审条件,确保受助学生符合要求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为5000元/年;
奖励对象: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申报评定的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助学金
1.用于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院在组织申请前,要严格审核学生学籍情况,确保受奖受助学生为在籍在校(休学、参军学生不能参加评审)。
2.每人每年平均3300元,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
3.国家助学金评审时,原则上优先资助建档立卡等特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截图来自《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内一段内容)。
对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建档立卡学生,学院要逐一进行说明。
在评定国家助学金时,可参考《国家助学金量化评分表》开展评审国家助学金工作,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填写《国家助学金量化评分表》,此表将作为支撑材料一同上报学生工作处。
(三)实事求是开展奖助学金评审。各学院在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分配奖助学金指标多于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人数,可以将多余指标返给学校,不得出现为完成评审任务而将奖助学金指标评给不符合条件的学生。
三、加强受助学生感恩励志教育
各学院要利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发挥助学政策育人功效,积极开展感恩励志教育工作。后期一旦发现学生有违纪、违规情况,可收回已发放资助资金。
四、评审程序(具体名额稍后下发)
1.学生申请
2.班级评议小组评审
3.学院初审。各学院依据通知要求及指导意见和规范工作要求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及综合情况确定上报初评名单;
4.学院公示。在院级或校级范围内以文字形式公示3天,并进行拍照留存。
无论以何种方式公示,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公示到期后要及时撤下相关信息。公示期间要深入寝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与学生随机谈话的方式,了解班级评审真实情况。
5.学生工作处复核。学生工作处复审各学院上报材料及获评条件,无异议后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一经发现评审材料与实际家庭情况不符或者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学生参评资格、全校进行通报,请各学院严格把关。
6.全校公示。在有效公示时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待批。
7.11月23日(待定)上报省厅。将我校2020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名单上报湖北省教育厅。
五、评审名额分配
省厅依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数566人、国家助学金人数为4100人。
六、加强督导检查,认真总结评审情况
各学院在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安排专人负责评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各学院在完成奖助学金评审后,上报一份本学年奖助学金评审情况的总结,主要包括评审工作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对评审工作的有关建议。附件6 湖北省(2020-2021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表.doc附件5 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
学生工作处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