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安全与和谐,为学生们创建整洁、卫生、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实现学生公寓的统一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校学生宿舍管理是学校人才教育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学生宿舍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和阵地。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要本着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方针,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对学生公寓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方针,充分发挥服务、管理、教育三支队伍的主导作用。贯彻教育、管理、服务、指导四位一体的原则,以教育为目的,以管理作为保证,以服务作先导,以培养人才为根本,做到服务到位、教育到位、制度到位。
第三条充分发挥学生个人和群体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定期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学生监督。
第二章 学生入住、退宿
第四条成立公寓管理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书记、辅导员、公寓管理干事和若干学生干部等组成。
第五条学生公寓实行楼长、层长、寝室长三长负责制。寝室长要认真开展遵纪守法和“三防”(防火、防盗、防治安全灾害事故)教育,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六条为便于学校组织教学和日常管理,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原则上一律入住学校指定的学生公寓。
第七条确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走读:
(一)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自己家庭有固定的住址且距离学校只有两公里以内路程;
(二)因残疾、疾病等原因不便住校集体生活的;
第八条学生申请走读需履行如下手续: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父母签字;
(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济困难证明,家庭详细住址证明、残疾及疾病证明等);
(三)由学院初审,学生工作处复核,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并备案。
第九条学生凭注册通知单入住公寓,应按时交纳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确定。
第十条学生入住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分配、管理,各学院负责安排具体房间,个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各学院及个人都不得转让学生宿舍床位。
第十一条住宿学生应爱护公寓内家具物品,若有缺损须予赔偿,入住时需缴纳入住押金。作为宿舍钥匙、家具物品等的使用押金,在学生离校时押金凭据退还。
第十二条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换房间和床位的同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公寓管理中心统一调整、备案。
第十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作主张留宿外来人员,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第十四条因毕业、退学、休学等原因离校的学生,持相关部门开具的离校通知单,到所在楼栋验收财产、结清水电费用、交房间钥匙后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五条离校学生退宿后还需暂住者,凭学校有关证明继续办理住宿手续(需交暂住押金),并按规定标准交纳住宿费。
第十六条学生如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将给予取消住宿资格,根据学生管理规定处理,并不退还住宿费。
第三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公寓,会客在规定时间进行,校外来访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管理室登记,并在规定地点会客;学校一切执行公务人员须出示相关证件在管理室登记方能进入。
第十八条公寓按学校作息时间统一开关大门。公寓闭门后因特殊情况要外出的,由本人申请,公寓管理员审批同意后,向管理员出示有效证件予以登记;不按时归寝者,要主动向管理员说明情况并出示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九条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进入学生公寓;严禁携带反动、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学生公寓。
第二十条不在公寓墙壁上张贴各类海报、广告、启事和其他未经学校允许的张贴物;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从事任何经商、出租活动;各类商贩不得进入学生公寓。
第二十一条坚决制止不良行为,公寓内不许酗酒、行令划拳,禁止乱抛瓶罐等物,严禁滋事、打架,严禁在寝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二条加强防盗意识,离开寝室必须反锁房门,关好窗户,寝室钥匙不得转让他人。个人物品要妥善保管,携带大件物品外出,须主动向管理员出示证件予以登记方可外出。宿舍区内发现被盗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三条学生外出实习或请假不在学校住宿,应到管理室予以登记,并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学生宿舍发生治安案件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负责侦破查处,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协助配合工作。
第二十五条所有住宿学生有义务按学校规定参加公寓楼栋安全值班,人事保卫部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六条爱护公寓内配备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不得随意动用,如发现坏损和人为破坏及时报告管理员或保卫处。
第二十七条发现火警时应及时采取报警、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保卫部门、后勤部门、物业管理办公室、公寓管理委员会应经常检查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四章 学生公寓水电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公寓用水、用电要坚持安全、节约、限时、定量、有偿的原则。
第三十条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供电供电。
第三十一条学生宿舍水、电表实行“一舍一表”,定量供应,超量计费制度;每个学生每月用水、电额度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三十二条公寓管理委员会责成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的水电卡充值。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爱护用电设施,不得私接电线,改装供电线路、变更电器位置,私动供电设施,出现故障及时向管理员报修。凡使用大功率电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学生公寓设施设备的维修
第三十四条学生公寓的维修由后勤处物业管理办公室安排实施。
第三十五条学生公寓维修范围:公寓区内的门、窗、玻璃、水电设施、家具设备、空调、房屋等设施设备属自然损坏者。
第三十六条凡需维修项目,由学生到值班室填写“维修登记表”,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修理完好后,学生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公寓管理中心维修工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和留下事故隐患;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完成维修任务,做到小型维修24小时内完成,紧急维修当日完成,大型维修向学生说明原因并尽快解决。
第三十八条人为损坏公物,经查实,由当事人按规定办好手续后方可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责任不清的,由全寝室成员共同承担。
第三十九条为了便于维修工作的及时进行,公寓管理委员会保留所有房间的钥匙一套,因工作需要进学生房间,必须两人以上方可进入。学生在借用钥匙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及时归还。
第六章 学生公寓家具设备及用品管理
第四十条学生公寓配备的家具设备和各种用品,是保证学生生活和学习所必须的用品。管好、用好、爱护公共财产,是管理人员和学生共同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室内家具、设备用品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配置、发放。入住后管理员将予以详细登记学生签字认可。如有缺少应立即到管理室登记,没有及时登记的以丢失论处,责任自负,照价赔偿。
第四十二条住宿人员应爱护室内家具、设备和各种用品,无论属个人使用或集体使用,学生均负有使用、爱护、管理责任,不可随意挪动或私自拆卸、调换、损坏、丢弃等。
第四十三条管理员应经常提醒学生爱护室内家具、设备及各种用品,加强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学生宿舍调整时,学生不得搬动原宿舍的家具设备及用品。
第四十四条各类维修及故障排除均由工作人员负责进行。为保障安全,禁止学生擅自处理。学生应尊重、支持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干扰其工作。
第七章 学生公寓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公寓的卫生由后勤处、公寓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办公室、各学院齐抓共管。公共部位由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六条各学院辅导员、学生会相关部门负责检查学生的卫生状况,原则上每周一次,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并上报学院,对卫生状况优秀或较差的寝室及值周生进行奖惩。
第四十七条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院学生寝室卫生状况进行检查评比。
第四十八条学生寝室内卫生由学生负责,建立住读生轮流值周制。卫生规范如下:
(一)地面保持干净;(二)室内空气新鲜;(三)门窗洁净、明亮;(四)桌面整洁;(五)学习、生活用品定位摆放整齐;(六)被子、枕头叠放基本符合军训要求;(七)无乱拉线(绳)现象;(八)卫生问整洁、无异味,无下水道堵塞现象;(九)阳台干净,不乱堆放杂物;(十)墙面及房顶无乱写乱画现象,张贴内容健康、格调高雅。
第四十九条学生不得从窗口向外扔杂物、泼水;便后冲水。
第五十条学生公寓不得饲养任何宠物。
第五十一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寓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谈、乱扔废弃物。按时清扫宿舍垃圾,要尊重公寓保洁员的劳动。
第五十二条公共区域卫生由公寓管理中心保洁员负责,卫生规范如下:
(一)走廊、楼梯无痰迹、无杂物、无积水;(二)厕所无污垢、无异味;(三)开水房、澡堂地面干净;(四)公共场所门窗干净明亮,无乱倒剩饭剩菜现象;(五)房顶无蜘蛛网、灰尘等。
第五十三条公寓管理中心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公寓卫生检查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向各学院和有关部门通报公寓卫生情况。
第五十四条每学期各学院根据平时检查、评比成绩,结合学生住宿期间表现等汇总材料评选比例,提出意见,报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评出“文明寝室”和“先进个人”。每学年在学期评比的基础上,评出“学生公寓管理先进单位”,并对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学生公寓公共秩序
第五十五条入住学生公寓的全体学生必须共同维护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共同创造健康、文明、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五十六条未经准许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寝室,女生也不得进入男生寝室。
第五十七条不得在公寓内踢足球,打篮球等易损坏公物或影响他人安全的活动,因此损坏的门窗、玻璃要加倍赔偿。
第五十八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休息。公寓内不得喧哗,嘻戏、大声播放各种音响或做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公寓走廊、楼梯、过道不得停放自行车、摩托车或堆放杂物。单车、摩托车一律放入车棚内。
第六十条严禁在公寓内聚众赌博,一经发现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后勤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