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者:王仙仙发布时间:2020-10-21浏览次数:3440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和谐秩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正式取得我校学籍且按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成教及其他学习形式学生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依照本办法履行学生申诉处理职责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7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校分管校长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相关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可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诉学生也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处理学生申诉,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查阅文件和资料,向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三)审查处分或处理决定,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复查结论;

(四)配合湖北省教育厅的复核工作。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开、公平、公正、民主集中、有错必改、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办法规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

(二)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有具体申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属于申诉范围。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在申诉期限以内提出书面申诉的,申请期限自不可抗力因素消除次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湖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采取书面形式,同时附上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请求;

(三)提出申诉书的日期。

申诉书应由申诉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署名。

学校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没有制作或送交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异议的,只要能证明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存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未采取书面形式、超出申诉范围、超过申诉期限的,不予受理;

(二)申诉书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补正并重新提交申诉书;

(三)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收到申诉处理意见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书,经审查认同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受理并登记;认为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采用书面审查原则,根据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及申诉请求,对原决定的原始材料进行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决定机构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或举行公开复查。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学生工作处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作出申诉处理意见,应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或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程序违法、处理或处分不当的,改变原决定,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作出改变的,须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诉处理意见在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作出改变的,须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由作出原决定部门(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意见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处分或处理的原决定部门(单位)。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指“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